信用保障服务条款及细则

一、服务介绍

"信用保障"服务是交通银行向签约服务的持卡人提供账单及还款短信提醒、资信证明,并附赠信用意外保险。

a、账单短信及还款短信提醒、积分短信提醒

交通银行将以手机短信的方式,于每月账单日次日向持卡人发送当月账单还款额提醒,并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三天和到期还款日当天向持卡人发送还款短信提醒;于每月账单日次日向持卡人发送可用积分提醒和近三个月(含当月)即将到期积分提醒(人民币和美金积分合并发送)。

b、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

即自到期还款日后三天内若能完成还款入账,可免除因延误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和利息。

自2013年7月1日起,"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已适用于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如希望及时还款入账,建议通过交通银行指定还款渠道还款,包括:买单吧APP、本行电话银行还款、本行网上银行转账还款、本行ATM机卡卡转账还款、本行自助存款机还款、本行营业网点柜面现金还款、手机银行还款。

c、资信证明

根据持卡人要求,在服务期间为持卡人免费开具如下资信证明(非签约持卡人需收费60元/份):无欠款证明;无拖欠证明;激活后纯年费拖欠证明。快速解决持卡人在贷款、出国等诸多方面对个人信用卡在卡片信息、使用和还款等情况说明的需要。

d、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

若持卡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在符合理赔条件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免除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时止信用卡账户的应还款额;若持卡人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将向持卡人的法定继承人另行支付慰问津贴人民币10000元(对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24点前持卡人意外身故的情况,支付慰问津贴为人民币5000元)。有关信用意外保险细则详见《"信用保障"服务附赠信用意外保险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二、适用范围

交通银行信用卡(公务卡、分期卡、准贷卡、MORE卡除外,具体以办理渠道为准)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修改和退订"信用保障"服务。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1. "信用保障"服务按户签约开通,附属卡不可单独订制"信用保障"服务。即若持卡人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则只需开通一张主卡,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均自动开通并享受“信用保障”服务。

2.“信用保障”服务按户计收服务费。"信用保障"服务收费标准为3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9元/户扣收。 如遇促销,最终收费标准以服务开通渠道展示信息为准。

3."信用保障"服务费按三个月为一周期计收,统一于服务订制日的次日扣款,并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周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除外)。

4.“信用保障”服务按户退订服务,服务周期内,若持卡人退订,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提供到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四、订制方式

编辑短信"CC信用保障#卡号后四位"至95559或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交通银行买单吧APP、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语音自助服务、申请表、客服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申请开通服务。

五、其他说明

1、资信证明是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为满足持卡人在贷款、出国等多方需求提供的关于信用卡信息说明的证明文件。对所有签约"信用保障"的持卡人,将免费提供无欠款证明、无拖欠证明、激活后纯年费拖欠证明(此三项证明目前收费标准: 60元/份)。

2.已核卡持卡人成功开通本服务后,账单及还款短信提醒和积分短信提醒自下期账单生效,信用意外保险次日生效;新持卡人在申请卡片时同时勾选订制本服务的,本服务在新卡片激活后第三天生效,以收到服务订制成功短信为准。

3.持卡人在订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手机号码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错误手机号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签约或修改手机号码,账单短信及还款短信提醒和积分短信提醒功能均自签约或修改后的下一个账单日起生效,资信证明和信用意外保险于签约订制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4、若签约"信用保障"服务的持卡人当期账单无应还款额(包括账单应还款额为零或者有溢存款),交通银行当期将仅向其发送账单提醒短信,不再发送还款提醒短信。

5、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信用卡账单应还款额仅供参考,如与持卡人正式收到的账单内容不符,应以账单内容为准。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使交通银行在未经事先公告或通知的情况下发送账单及还款的短信提醒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因交通银行过错依法应由交通银行承担的责任除外。持卡人知悉并理解,交通银行无法提供账单及还款的短信提醒,不影响持卡人的还款责任,持卡人仍应按账单显示的应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还款,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账单还款责任以及因未还款所需承担的逾期责任。如遇问题,持卡人应及时致电交通银行客服热线40048009888,交通银行将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6、若已签订本服务的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持卡人所享有的本服务,同时停收本服务的服务费。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7、"信用保障"服务项下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由交通银行向保险公司集体采购投保,持卡人签约"信用保障"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交通银行作为投保人,使用持卡人的必要个人信息(持卡人证件号、姓名、手机号、卡号),为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相关意外保险。相关信用意外保障金由保险公司向持卡人自行赔付。相关保险服务细则内容详见《"信用保障"服务附赠信用意外保险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以下称“《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8、持卡人签订“信用保障”服务的,即时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若发生《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持卡人(包括其继承人)仅能在保障金额的限额内获得一次赔付,而不可重复获得。

9、如持卡人在申请"信用保障"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交通银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银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10、如签约持卡人需开具信用意外保险在保凭证,请致电客服热线4008009888提出申请,交通银行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签约信息并转交相应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信息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关凭证发送至持卡人指定邮箱。也可登录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自助下载“信用保障”在保凭证。

11、为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上述保险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订制本服务的持卡人视同接受以上保险条款。

12、交通银行修改本服务条款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停止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及细则。

"信用保障"服务附赠信用意外保险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一、功能简述

交通银行为所有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障”服务项下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订制"信用保障"服务持卡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承担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以北京时间为准)止,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的欠款余额(保险承担的具体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以下文规定为准);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一定的慰问津贴。

二、保障对象

成功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

三、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自持卡人成功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次日零时起,至持卡人订制的"信用保障"服务有效期届满日24时止;如果持卡人退订服务,其保障期间至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四、保障金额

保险公司承担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以北京时间为准),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项下的欠款余额,包括(1)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已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所有应付款项;(2)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在最近一期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包括已清算的交易、已发生但尚未清算入账的交易,以及授权完成交易)及其手续费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交通银行为该信用卡核定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包括好享贷、现金贷和临时调整额度),且不高于人民币20万元。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其继承人慰问津贴人民币10000元。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保险公司还将承担该等伤残鉴定的费用。若持卡人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每次保险事故仅能根据上述约定获得一次赔付。备注:以上保障权益适用于持卡人于2021年8月1日0点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24点前发生的意外事故,适用以下保障金额:保险公司承担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以北京时间为准),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项下的欠款余额,包括(1)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已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所有应付款项;(2)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在最近一期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包括已清算的交易、已发生但尚未清算入账的交易,以及授权完成交易)及其手续费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交通银行为该信用卡核定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不包括好享贷、现金贷和临时调整额度),且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其继承人慰问津贴人民币5000元。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保险公司还将承担该等伤残鉴定的费用。若持卡人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每次保险事故仅能根据上述约定获得一次赔付。

    五、免赔金额

    以下金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持卡人已偿还的款项;

    (2)由于在事故发生当日零点前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应付款项未得到按时全额还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

    (3)由于上述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

    (4)事故发生当日零点后新产生的信用卡应付款项;

    (5)超出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欠款部分。

六、保障范围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但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情形除外)遭遇身故或1至7级残疾。

发生的事故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1至7级。

    七、责任免除

    1.原因除外

    持卡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期间除外

    持卡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八、理赔受理

1、理赔流程:

2、索赔时效:申请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材料,否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身故保险金申请单证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客户身份信息补充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身份及关系证明、财产分配公证书(如受益人二人以上)或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三选一)、死者父母及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及关系证明、近三个月账单明细、受益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死者本人驾驶)。
残疾保险金申请单证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客户身份信息补充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医院就医记录、近三个月账单明细、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伤残鉴定报告(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如果本人驾驶)。

九、账务处理

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意外保险,将由保险公司向指定账户进行赔付。受益人从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金中,信用卡欠款免除部分金额将直接转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指定账户,用于抵消持卡人的相关欠款,受益人不得挪作他用;慰问津贴部分及伤残鉴定费用(若有)将转入受益人的指定账户,供受益人自行支取使用。

十、退订说明

持卡人可在“自助服务”页面退订“信用保障”服务。(路径:买单吧->信用卡->用卡保障->信用保障->自助服务)

账单短信提醒服务服务条款及细则

一、服务介绍

“账单短信提醒服务”通过手机短信向签约持卡人在每月账单日后一天发送当月账单应还款额提醒,每月一次。

二、适用范围

交通银行信用卡(白金卡、公务卡、三江航天卡及分期卡除外)的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免费大额交易提醒服务;交通银行信用卡(白金卡、公务卡、三江航天卡、分期卡及附属卡除外)的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免费账单短信提醒服务。

三、订制方式

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热线4008009888、客服热线语音自助服务申请开通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四、其他说明

1、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均按户签约开通,仅主卡持卡人可签约。持卡人若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只需签约一张主卡,则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主卡附带的附属卡均自动开通并享受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2、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均按户退订服务,仅主卡持卡人可退订。若持卡人退订服务,则相应的短信提醒服务至成功退订之时终止。

3、2016年9月24日(含)前已签约免费短信提醒服务的附属卡客户,自2016年11月1日起,该附属卡对应的主卡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均自动开通并享受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4、若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均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持卡人所享有的本服务。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5、BOSS卡需单独签约与退订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并单独计收相应服务费用。

6、提醒短信仅作为对相关交易及账单应还款额的提醒与参考,不用于证明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的详情应以对账单内容为准。

7、持卡人在订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手机号码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错误手机号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若修改手机号码,大额交易短信提醒服务实时生效,账单短信提醒服务自修改成功后的下一个账单日起生效。

8、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使交通银行在未经事先公告或通知的情况下导致持卡人不能收到短信提醒的情况,交通银行将尽最大可能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因交通银行过错依法应由交通银行承担的责任除外。因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过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交通银行将为持卡人向服务提供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披露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如遇问题,持卡人应及时致电交通银行客服热线40048009888,交通银行将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9、交通银行修改本服务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停止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5);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释义见8.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7)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9)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0)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1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2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

8.5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7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9 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10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1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8.12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4);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6、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7)、攀岩运动(释义见6.8)、探险活动(释义见6.9)、武术比赛(释义见6.10)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2)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3)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5)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6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6)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7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8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6.4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5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6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7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8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1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3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6.14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5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6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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